青海省二胎生育政策: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双方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死亡或者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或者收养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为不孕症的,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六)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华侨或者归侨的;
(七)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农村一对夫妻生育过一个子女,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以根据当地人口密度、自然资源、经济条件,有计划地安排生育。此外,农村少数民族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牧区少数民族牧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根据规定,除了因为第一个子女死亡或者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年龄在26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和牧区少数民族牧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3个子女条件规定的已婚妇女,不受生育间隔时间规定的限制外,其他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时间应当在四周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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