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心脏病。
怀孕会使心脏负担加重,有可能加重病情,这是肯定的。但并不是所有患心脏病的妇女都不能怀孕,而应根据心脏的性质、心脏受损程度、心功能状况等,由医生做出综合判断。一般认为,有以下情况的心脏病患者不要怀孕:心功能3-4级;有心力衰竭病史;严重二尖瓣狭窄,经常气短咯血;有风湿活动如关节肿痛、发热、血沉加快等;心脏明述增大;同时合并其它全身性疾病如肾炎、肺结核等;有过心脏内栓子脱落引起脑、肾或眼底小血管栓塞史。此外,还有贫血性心脏病血红蛋白在以下者、高血压性心脏病、病毒性心肌炎等。
2、高血压。
中晚期高血压患者不可怀孕。即使是可以怀孕的早期高血压病人,也要警惕怀孕后发生妊娠高血压综合征。
3、肝炎。
肝炎急性期不能婚育,须经饴疗好转后观察―段时间再考虑妊娠。
4、肾炎。
肾炎患者不可怀孕。如已基本治愈,血压正常,尿蛋白微量或偶尔出现“+”,肾功能恢复正常,一般可以怀孕,但应经常到医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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