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再生育政策,今后或将趋于统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27日)下午就审议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举行发布会。国家卫计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透露,对于两孩之外的再生育政策,各地将修订计生条例来进行调整。总体来看,希望在再婚家庭、病残儿家庭,特定人群、特殊地区的再生育规定方面,“省与省之间不要出现太大差异”。
再生育政策按有利于当事人原则适用
此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规定,新增一条: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张春生介绍,关于再生育情形,在这部法律修订之前,各地的条例在规定再生育情形时,地区之间有一定差异。概括起来大概有八至九种类型,各地的情况比较复杂。
举例来说,按照各地现行计生条例,北京在关于再婚家庭生育子女的问题上规定较严格,只有当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时,才能获准再生育一个孩子;而广东规定较为宽松,包括一方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双方各有一个子女,但都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或者是双方各有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子女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这三种情况都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因此,若按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一个北京人和一个广东人再婚组合家庭后,就应该可以按照更宽松、更有利于这对夫妻的政策来选择是否再生育。
再生育政策今后拟全国趋于统一
事实上,再婚家庭再生育子女的问题曾引起不少关注,一些再婚家庭认为由于没有属于彼此共同的孩子,造成家庭关系不稳定。在今日的发布会上,有记者问,为什么不在全国层面制定统一的相关规定?
张春生介绍,这次在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过程中,曾经考虑想把再生育的情形统一起来,在这部法当中一并予以表述。在征求地方意见的过程中,大家认为各地条例在先,各地在再生育管理方面已经实施多年,为了保证各地再生育情形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地方上认为国家很难做出非常详尽的规定,特别是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做出统一规定。
据了解,再生育情形一般主要针对再婚家庭、病残儿家庭,要依据相关规定,经过批准之后才能允许再生育。
张春生透露,国家卫计委正在结合各地在再生育管理当中的一些相关规定,认真梳理,加强指导,希望地方在修订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过程中,能够将再生育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
“总体来看,大家在再生育问题上有一些一致的认识,还是希望能够在再婚家庭、病残儿家庭,特定人群、特殊地区的再生育规定方面,省与省之间不要出现太大的差异。”张春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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