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一二孩 只需登记不需领证
《决定》指出,实行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省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也就是说,生育一、二孩不再需要领取生育服务证,而是实行登记制度。
符合条件生育三孩需审批
《决定》规定,一对夫妻已有两个子女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没有子女,或者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没有子女,另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决定》还明确了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于“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即符合上述情形的夫妻已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后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上述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批准并发给生育服务证。
此外,针对现实中存在“收养子女以后的夫妻能否再生育”的问题,《决定》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和满足群众生育意愿出发,规定“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合法生育 产假最长都是180天
为了让产妇有较多时间恢复身心、哺乳和照顾初生婴儿,《决定》将原有的产假、照顾假优惠拓展到所有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即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158日至180日,男方照顾假为15日。
同时,为鼓励优生优育,《决定》将原有晚婚假时间的规定扩大至所有合法新婚夫妻,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15日,并明确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归国华侨和港澳台居民 生育有新规
在归国华侨和港澳台居民的生育问题上,《决定》作出了相应的修改。
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回国定居前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在我省定居的华侨配偶适用于该项规定。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者台湾地区居民,适用于本条例规定,但夫妻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或者台湾地区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在境内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
计生奖扶政策有变动
《决定》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明确了相关奖励优待政策: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以前,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次性领取不低于1000元的奖励费,并享受相关的优待与奖励;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夫妻,除享受原本规定的奖励与优惠外,还可领取不低于3000元的奖励费,费用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生育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有关优待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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